2011/04/15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
下個月起保單招攬核保更嚴格了,民眾只要三個月內連續向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,且投保金額跟收入顯不相當等情況時,保險公司就得依規定採取財務核保作業,深入檢視保戶的收入及財產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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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障保戶權益,並避免道德風險,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日前通過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」,並獲金管會備查,新規定採取多項從嚴核保措施,將從5月1日起實施。
保險業者表示,新規定除要求業務員招攬時,須考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,不能只以理財、節稅作為招攬的主要訴求外,並首度明訂保險公司應採行財務核保作業的標準。
根據這項自律規範,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保險公司就必須採取財務核保作業。
包括同一被保險人在三個月內,密集向二家公司以上投保,且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等,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財力或收入顯不相當。
或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同業投保金額,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的20倍。
如果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或學生身份,則考量被保險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年收入。
或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同業保險費支出,達到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年收入的30%者。
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異常投保,或業務員有不當招攬的紀錄者。
還有,旅行平安險被保險人單一保單的投保金額,超過新台幣2,000萬元時,也都必須採取財務核保作業。
如果要保人投保的是電話行銷商品,有上述三個月內向兩家以上密集投保、有異常投保或不當招攬紀錄、旅行平安險投保金額超過新台幣2,000萬元等三種情況者,也必須採取財務核保作業。
同時規定,各保險公司的財務核保作業程序,應依保險金額(由各保險公司自訂)及個案審核需要,取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收入或財產證明。
此外,還得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,且簽名確認。
相關動作可以電訪或親自訪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等方式進行,內容須至少詢問被保險人的收入,及仍有效的保單狀況,以供核保人員審核判斷。
下月起買高額保單 要看財力證明
2011/04/11
【聯合報╱記者孫中英/台北報導】
過去買壽險保單,要看「健康證明」,5月起買保單,要看「財力證明」!保險業最新自律規範,將嚴格落實「財務核保」機制,買「大(額)保單」的難度愈來愈高了。
產、壽險公會已訂定最新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」。5月1日起,消費者購買壽險保單的「保費」加總,若超過年收入的30%,或保單的「保額」加總,超過家庭年收入的20倍,都要拿出財力證明。
舉例來說,張先生年收入100萬元,他買保單,以自己為「被保險人」,若保費支出加總已達到30萬元時,張先生若要再買新保單,就要提出財力證明。
張先生購買的保單保額加總達2000萬元,再買新保單,也要拿出財力證明。
另外,去年保險法修改,未滿15足歲孩童投保死亡險後若身故,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費,但保險法並沒有同時要求保單中的「殘廢保險金」給付也要比照,導致殘廢保障反而存有道德風險。
新版核保標準規定,父母幫小孩投保產、壽險保單,所有「殘廢保險金」加總,若達200萬元或更高,父母親也要拿出財力證明。
壽險公會說,新的核保自律規範,將更能遏止「不當節稅」及道德危險投保案件。
過去各保險公司自訂「核保準則」,未來核保標準將統一化,除了評估當事人的健康、投保動機外,還要加上「財務核保」準則,即年收入「20倍、30%」門檻,並針對「高齡、重病、高額、未成年人」等可能出現異常情形的投保件,加強核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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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齡高額投保須電訪錄音
2011/04/15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
為降低銀髮保單的投保糾紛,5月起,70歲以上的高齡被保險人投保高保額案件時,保險公司必須在契約撤銷期間內,對被保險人作電話訪問並錄音,以確認保戶確實了解投保的保單內容。
根據壽險公會及產險公會訂定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,對於高齡保戶投保案件,特別從嚴規範,以減少投保糾紛。
保險業者表示,自律規範明訂,對於70歲以上高齡的被保險人投保時,保險公司應要求所屬的業務員及核保人員,在銷售及進行核保時,應依其投保的險種、保費或保險金額,充分了解評估客戶的保險需求及對保單的適合度。
對於累計年繳化保費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,或躉繳單件保費達新台100萬元以上的保單,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契約撤銷權期間內,以電話訪問客戶並錄音,以確認其了解商品內容及投保意願。
在銷售及核保保證承保商品時,保險公司應確實審酌客戶的年齡、意思表示能力、保險需求是否適合投保該等商品,並電訪客戶,以確認其了解商品內容及投保意願。投保金額達200萬元以上,核保作業的標準應不低於核保作業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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