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近日公告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、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: 一、免稅額:每人82,000元;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,000元。 二、標準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,000元;有配偶者扣除152,000元。 三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,000元為限。 四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。 五、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附件:
財政部表示,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,依所得稅法第 5條第 1項、第 3項及第 5條之 1第 1項規定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3%以上時,按上漲程度調整之。 100年度上開各項金額,均維持 99年度之金額,該部說明如下: (一 )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:
上述免稅額等金額,上次調整年度為 98年度,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105.11,與 100年度適用之指數 105.23相較,上漲 0.11%,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 (3%),免予調整。 (二 )課稅級距:
起
|
訖
|
稅率
|
累進差額
|
0
|
500,000
|
5%
|
0
|
500,001
|
1,090,000
|
12%
|
35,000
|
1,090,001
|
2,180,000
|
20%
|
122,200
|
2,180,001
|
4,090,000
|
30%
|
340,200
|
4,090,001
|
~
|
40%
|
749,200
|
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,上次調整年度為 99年度,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104.64%,與 100年度適用之指數 105.23相較,上漲 0.56%,亦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 (3%),免予調整。
財政部進一步說明,上述公告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,納稅義務人於 101年辦理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
|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