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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、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

張貼時間:2010/12/2 上午 10:16:30

    資料來源:財政部

 

 

  

  

財政部近日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、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:
一、免稅額:每人82,000元;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,000元。
二、標準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,000元;有配偶者扣除152,000元。
三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,000元為限。
四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。
五、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附件:

財政部表示,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,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、第3項及第5條之11項規定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%以上時,按上漲程度調整之。100年度上開各項金額,均維持99年度之金額,該部說明如下:
(
)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:
上述免稅額等金額,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,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.11,與100年度適用之指數105.23相較,上漲0.11%,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(3%),免予調整。
(
)課稅級距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訖

   稅率

    累進差額

0

500,000

5%

0

500,001

1,090,000

12%

35,000

1,090,001

2,180,000

20%

122,200

2,180,001

4,090,000

30%

340,200

4,090,001

~

40%

749,200



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,上次調整年度為99年度,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.64%,與100年度適用之指數105.23相較,上漲0.56%,亦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(3%),免予調整。
財政部進一步說明,上述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,納稅義務人於101年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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